我想在很多时候面对游戏分级制度对游戏中表达的各种限制,我们更多地都会感受到一种妥协的无力感,而分级制度本身,就像一个“贞洁牌坊”一样,暗示了这种游戏自身的某种“原罪”。
游戏分级制度这个话题在最近又被提起来,主要还是因为巨斧陈宇对国务院的公开信引出的话题,对此,触乐也有相关报道。
巨斧陈宇的这次呼吁在中国相当具有代表性。我国并没有关于游戏的分级制度,但无论是在游戏厂商还是玩家之间,一直都存在着对建立游戏分级制度的呼声,而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希望可以通过分级制度的建立,来简化甚至摆脱来自政府部门繁琐的审查过程,并且使得某些一直因为“暴力、色情、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游戏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成年人手中。在这方面来说,对游戏的分级甚至还有减轻将游戏“妖魔化”的附带效果。
在游戏分级制度已经相当成熟的美国、日本、欧洲等地区,关于游戏分级的争议也是连年不断的。游戏分级制度并不是万金油,要靠一个分级制度来平息父母、政府、游戏厂商、玩家之间的口水战毕竟不够,也不现实。
但是,在这么多年的争论之后,作为玩家,我想在很多时候面对游戏分级制度对游戏中表达的各种限制,我们更多地都会感受到一种妥协的无力感。而游戏分级制度本身,则是像一个——请原谅我用这个词语——“贞洁牌坊”一样,暗示了游戏自身,甚至是影像媒介全体的某种“原罪”。
为什么要有游戏分级制度?世界上第一个依然沿用至今的游戏分级规则诞生于1994年的美国,主要原因是保护青少年。
对于游戏暴力和色情描写的争议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这几乎和游戏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的时间同步。而促使美国分级制度ESRB建立的契机,则是在1993年的《真人快打2》(Mortal Kombat 2)中的暴力描写,以及《Night Trap》中被认为是色情以及对女性施暴的描写。
当时,由于《真人快打2》的街机和家用机版本异常火爆,再加上游戏中对撕裂人体之后断面的描述和无处不在的血液飞溅的场景,这个游戏成为了当年美国国会听证会的讨论主题之一。这款游戏在美国家用游戏机市场的销售主要是由任天堂和世嘉分担的,当时,任天堂和世嘉对于这个游戏的处理有所不同:任天堂的做法是,在自己的主机超任上将游戏中会出现的血迹和断肢的描写都去除了;而世嘉的做法则是在主机Genesis(Mega Drive)上保留这些暴力的项目,不过世嘉给出了自家游戏的内部“分级制度”:它采用了当时电影工业分级标准,将在Genesis上发售的《真人快打2》标注上了“MA-13”(适合年龄大于13岁的玩家)字样。对于另一款具有争议的游戏《Night Trap》,世嘉给出了MA-17的标准。
再回到关于1993年的这场关于“电子游戏血腥色情,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国会讨论中去,事实上,在这场口水战开始发酵没多久,游戏厂商就开始了“内斗”:任天堂和世嘉把它们在商业竞争中的“私仇”带入了这场讨论中,而两者现行的做法都无法令国会满意。随后,为了避免联邦政府对于游戏行业进行正式的管制,各大游戏关联企业最终决定放下眼前的争议,成立互动数字软件协会(在2004年改名为娱乐软件协会,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这个组织主要由游戏开发商组成,除此之外,还包含了家长、儿童教育方面的专家,以及……再由这个组织来设定独立的游戏分级制度,也就是现在我们知道的ESRB。
好,现在再回过头去看最初我们提出的那个问题,为什么要有分级制度?当然,分级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游戏自身所包含的暴力色情因素造成的社会(尤其是教育界和父母们)争议,不论这些争议的论点是否合理,游戏中的色情、暴力、反社会倾向是否真的会影响到现实世界,有一个在当时人数颇为可观的群体出来反对,这就值得政府部门和游戏制造商们的重视。当然,它最终得以建立,还是有对早已建立的电影工业分级的参考,以及游戏行业自身的危机意识(包括竞争方面、作为一个有担当的大企业也要承担的责任等等)在里面的。
分级制度的诞生,可以说是以家长为主的人群的反对声音为直接导火线的。不过,这种具有统括性质的分级制度也是从游戏厂商一开始就单独施行的内部分级制度,或者是内部机制演化过来的。从结果上来说,它也在客观上促使纷争不断的游戏开发商内部达成了统一,并且在实际上促成了游戏产业的自我规制。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我们时常会听到,在中国也需要建立分级制度的呼喊,这常常在电影领域。这时候,我们往往是对着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喊话的。也就是说,我们往往会认为,分级制度应当由国家机关来给出。
但事实上,在许多早就已经有各种分级制度的“先进”国家,游戏——包括电影、电视,DVD等其他可能会被归入需要规制范围内的内容——的分级制度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是由某个政府部门主导的。无论是第一个开始建立分级制度的美国,还是后来的欧洲、日本,分级制度的开始和维持始终都不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是一些非盈利性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通常由游戏开发商组织发起。
上面谈到的美国的游戏分级审查机构ESRB就是由美国电子游戏产业的协会非营利法人组织“娱乐软件协会”在1994年确立的;在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电脑娱乐分级组织”构成并主导了日本的游戏分级制度Cero;在欧洲和中东的大部分地区,起主导作用的分级机构PEGI则是由一个名叫欧洲互动软件联合会的独立组织来确立并运营的——这些组织都是独立的非政府机构。
在适用以上分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这些游戏分级非常普遍,事实上已经成为了一种“半强制性”行业准则。一般来说,经销商不会上架没有分级标志的游戏,游戏开发商也不会在游戏确定分级之前就将其上架。而我们能够在商店里(当然,在我国,主要是指某宝的海淘)看到的、放在货架商的实体游戏光盘也无一例外地会在包装的封面封底标注分级标准,并附上如此分级的简单理由和图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推论,那就是说,游戏分级对消费者和父母来说终究只是一个建议,甚至我们可以狭隘地说,它就是一个对父母等其他教育机构的折衷性交代;分级制度对购买者和玩家来说几乎没有强制性,反过来,它对参与认同这个制度的游戏开发商也只有自愿前提之下的“强制性”。
当然,这也有例外。在英国,被分级为PEGI 12、16和18级别的游戏不能卖给不符合这种年龄分级的人,这是有法律强制效力的。
那么,有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有官方主导的分级制度呢?有。事实上,在除了上述美国、欧洲、日本等在很早的时候就建立分级制度的地区之外,其他很多地区关于游戏分级的制度都是由政府机构主导,至少是有其参与的,比如说台湾地区。在台湾,关于游戏分级事宜的条款《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行政法令,“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授权制定《电脑软体分级办法》,让电脑游戏软体纳入分级规范,将国内游戏产业导入正向发展。”这种分级制度是由台湾“经济部工业局”负责施行监管的。就“游戏软体分级查询网”这个台湾官方的网站上公示的内容来看,在台湾,对于游戏的分级规制其实也属于“半强制性”的范围,因为它首先也只是对消费者和父母的一种提示;只是对游戏厂商来说,这种强制会相对更加强力一些。
如果说,原本对于主机游戏的分级制度是对于一种新产生的媒介的怀疑进而产生的规制,那么,当这种媒介自身开始进化的时候,这种规制也应当有所改编,扩大或者缩小它会影响的范围都是这种改变的表现。在主机平台,可以说我们很难再看到有正版软件不带上任何游戏分级标志的。但是,对手游的分级又如何呢?
在ESRB、PEGI、Cero的官网上,对于需要进行分级的游戏平台都有一个具体范围的介绍。各个不同的组织,在基准上都略有不同,但是者三个主要游戏分级制度都谈到了对于手机游戏的规制。
在提供手机游戏下载和课金的世界主要平台App Store,Google Play,Amazon App,关于游戏分级的标准则各有不同。苹果有其自己的标准,苹果官方也在对开发者的建议中简单谈到了过于对开发者手头即将上架的游戏的一个简单的分级标准,并给出了苹果的标准和ESRB以及PEGI的对照。简单来说,苹果对于在苹果商店中可以上架的游戏主要只有4种分类,除此之外,对应主机游戏的“仅适合成年人”的游戏内容则会直接被苹果商店拒绝上架。
相对于苹果商店自给自足的风格,谷歌商店则是主要采用了PEGI在手游分级上的政策。PEGI在2013年专门成立了一个名叫IARC的分级制度,主要用来对各种手游进行分级。和以往的由分级审查机构代为审查的做法不同,IARC确立了一种向游戏开发者发放问卷,并根据这份问卷由开发者自行申请游戏分级的做法。这同样也是苹果商店的做法。
亚马逊的App商店也主要以开发者的自我申告为基础。
这里有一些主流手机平台和游戏分级机制的对比:
基本上,手游的分级都是以开发者自我申告制的形式展开的。这不仅仅有节省开发者成本的考量,也同样包含了一个游戏在不同国家的商店上架时,如何平衡好当地游戏分级特殊情况的考量在里面。
比如说,App开发者可以在苹果给定的分类表中中自行选择自己所作游戏面向的年龄层面,同时,在有特殊规定的国家和地区,也可以选择额外附加的分级选项。比方说,苹果官方在一个给开发者的指南文库中提到了在韩国,频繁地提到赌博或者模拟赌博游戏是不能上架的。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某些有PVP,或者社交内容的游戏来说,一般那些由游戏玩家自身发出的“流动内容”(Dynamic Content)是不包含在分级内容里面的。关于游戏社区、游戏内部的规制,应该是独立于游戏内容分级的另外一个话题。
除了手机游戏之外,由于最近独立游戏开始越来越受到世间的关注,关于独立游戏,同人游戏等等内容的分级则会越来越和现在通行的分级制度相龃龉。尤其是ESRB也开始在游戏分级审查时向游戏开发商收费,这会给独立游戏开发者造成不小的负担。手游中由开发者自主申报,再由玩家监管举报的办法也应该扩大到独立游戏之中。
这里有一个关于解决独立游戏(主机端和手机端)分级制度的建议视频:
*另附上Youtube视频原链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网站提供的机翻中文字幕。
如果我们要列举游戏分级的好处和坏处的话,总体来说可以有一下几点。
好处:游戏和电影一样,都有你看了外皮不知道里面到底装了什么东西的特点。所以说,在游戏开发者“粉饰”或者“夸张”地介绍游戏内容的时候,还是需要有一个外部的、多少有强制力的机构来告诉你这其中到底有些什么的。这对父母、甚至是普通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必要的情报;
坏处:增加开发者的工作量和成本,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创作者表达的自由。
的确,游戏分级虽然很多时候并不是强制法令,但作为制度,它还是有其滞后性的。分级制度在一开始诞生的时候如此,在手机游戏兴盛的现在,出现的种种限制性情况也是如此。除去手游,独立游戏、同人游戏、游戏修改内容(各种mod)都没有,或者说没有大范围地纳入游戏分级的规制范畴,更遑论在将来VR游戏兴盛的时候应该如何对策的问题了。
游戏需要分级制度吗?电影、电视和DVD等音像出版物都有分级制度,游戏也被划在里面。在不少国家,比如在巴西,游戏的分级政策就是分享了电影等其他媒介的内容的。甚至图书,也会有一个18+R的限制,也有不少书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出版。如果我们“懒”一点,就应该说,游戏是需要分级制度的。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说游戏分级制度的支持者们的意见是,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们远离那些不适合它们年龄的东西,那么,首先,这个分级是给父母看的,分级的目的主要也是在指导那些对游戏不甚熟悉的父母如何选购合适的游戏给自己的孩子,就像很多玩具商店会标注“这里是给女孩子玩的玩具专区”,“那里的玩具适合你们家的男孩”那样——但是,为什么这些“适不适合自己孩子玩”的信息需要一个冰冷的外部机构来告诉父母呢?为什么父母不能够在听了孩子的介绍或者恳求之后,再自己做出是否买的判断?这些需要游戏分级才能做出决定的父母平时都在和自己的孩子们聊些什么?(更何况,谁没有藏过小黄书的经历?)游戏分级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就好像是一种游戏产业对父母的妥协,以及“我很好,快来买我吧”的软性宣传。
第二,分级是必须的吗?如果我们抛开“保护未成年人”这个外皮,从游戏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分级制度可以让那些不利于“道德教化”的内容在挂上“仅限成年人”这个招牌之后就能上市,甚至,有时这些“18禁(20禁)”的标签还可以成为宣传暴力和色情的一种无声广告。而我们呼吁在中国大陆建立分级制度的理由也有一部分在于此: 它有利于缓和我国对于文化产品一刀切的现状,使得那些在现有情况下会被规制的血腥暴力内容也将有登场的余地。
这些都越来越让我觉得,游戏分级与其说是一个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制度,不如说是游戏开发商自己通过自我规制来进行自我保护和辩解的一种妥协政策。这种妥协的背后,还多多少少存在着一种对于“游戏原罪”的模糊认知,人们还是倾向于认为,游戏首先还是需要被规制的,在框架之中,我们再谈其他。
同样对比书籍和视频这个传播更广的领域,我们也看到了自己制作视频、自己创作作品、自己制作游戏的潮流。网络让整个世界都扁平了,谁都有成为作者的可能,也保不准那一天,一个莫名其妙的东西就会火起来。而新生的、有人气的东西,就会得到批判和规制,《精灵宝可梦GO》就是离我们最近的最好例子。
游戏分级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意味着制约,但在我国,它更多时候被认为是对文化产业的松绑。
我国对于所有文化出版物都是一刀切的态度,这不光是对游戏,对电影、书籍等等也是如此。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所以说,按照上述国外的经验,如果是由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联合各大游戏厂商甚至教育机构、父母监护团体来发起一个对于分级制度的公告,这就会和上述“不得含有”内容中的(七)、甚至是(九)、(五)相抵触;如果是由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发起关于分级制度的建立,则他们需要修改这一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这也是巨斧陈宇在文章最初提出的那篇关于“呼吁建立分级和审核制度”之后,又发布了它在众筹之下提交的建议书,并强调这是一次行政诉讼的原因。这次行政诉讼得以提出的原因在于,法律中有一条“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简单来说,上位法的效力要比下位法高。而由国务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提出的法令、条例和规定,都是属于下位法的。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在规定上产生了抵触的情形,一般来说,我们应当优先使用上位法。并且,就原则上来说,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下位法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要求的。
当然,陈宇在这份建议书中提出的是对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行政法令和上位法条相抵触的审查要求。但我们也可以进行类比:如果需要真正建立游戏分级制度,首先需要做的是对上述《出版管理条例》是否对上位法条抵触的情形提起异议,这是在法律范围内程序正义的问题。当然,我还需要再次强调,在原则上,我们是可以这么做的。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分级制度的部分原因。
当然,上述理由都是在法理意义上的分析。实际落到执行层面,如果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分级制度的话,还是会存在执行上面的困难,就好像我之前提到的那样,它在很多时候都是一种“建议性”的原则。
分级制度虽然并不万能,但可以说,这也是现阶段能够提出的最好的解决方案。如果我们现在看一看国内游戏市场的现状就会发现,国产游戏创新不足,抄袭现象严重,盗版情况屡禁不止,整个社会也因此对游戏没有一个积极的印象。
如果真的能够引入分级制度的话,站在游戏厂商的角度来说,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文艺出版物的表达更加自由,也使得社会和政府在对厂商出品游戏的监管有据可依,促使其整顿;在社会方面来说,也会使得我国文化产业更加百花齐放,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盗版的泛滥;对于各位父母也可以有一个客观有效的标准来指导自己的孩子如何玩游戏、看电影;同时,对于玩家来说,也可以有机会接触到更多合法又有价值的内容。
在是否应该引入分级制度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制定分级制度。目前国内的现状是,分级制度标准定立各方面诉求差距太大,难以统一。
早在2004年,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就推出了《绿色游戏推荐标准》,它以“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测评”为核心,可以说,就是一份“中国的游戏分级制度”草案。不过,这项《标准》并没有得到严格实施。
相关人士向触乐表示:“这个标准当年搞得比较大,也算一套最全的。当年用的就是分级名义,后来在压力下改叫现在这个名字了。其实这个分级要执行,厂商还不如现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