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 War never changes!
《中国有嘻哈》选手PG ONE这两天是摊上事了。没别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的名字。不是说PG ONE这个名字,我查了一下,他取这名是在2012年,因为“他经常打篮球的位置是控球后卫(PG),且凡事又喜欢拿第一”。
此前这个名字一直让我想到美国电影分级制度里的PG-13,PG-13可以粗略地理解为13岁以下少儿不宜,那他大概是想说自己是个1岁以下全都不宜的主儿,其实挺酷的。
总之无关“PG ONE”的名字,事情是出在他“万磁王”的绰号上,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与漫威《X战警》里的角色重名。作为商标,“万磁王”也在2007年就被漫威母公司迪士尼注册。
因为两个人都叫万磁王,一名PG ONE的粉丝努力成了微博“万磁王”超级话题的主持人,且把有关漫威万磁王的相关微博删了一大堆。这让正宗万磁王粉丝们出离愤怒,继而扒出来PG ONE为雅诗兰黛、麦当劳做广告时,品牌方在文案中使用了“万磁王”名称。
换句话说,PG ONE这个“万磁王”被拿去商用了。
于是就有漫威粉丝向迪士尼官方投诉侵权,并得到了对方回应。迪士尼的回应其实挺水的,就是“我们坚决……我们积极……我们非常认真地……必将追查……正在调查中……过程保密……”之类的官样说辞。
而根据娱乐资本论咨询专业人士,这么商用是否构成侵权还未可知,需要更多的证据交由法官判定。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判定这两个万磁王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举个例子,2011年,台湾北基加油站的标志曾经因疑似侵权超人制服上的S标志,被美国华纳动画告过。但后来台湾法官认为这俩是不同的主题,一个是加油站、一个是动画电影,基本不会有混淆的嫌疑,因此美国华纳败诉。不过后来北基加油站还是把标志改了。
另外“超人”两个字估计重名最多,被侵权拿去作商用的,肯定也不少。其他超级英雄的重名情况其实也有挺多的先例。
篮球球星、公牛队的韦德绰号“闪电侠”(Flash),据说这是由他前队友大鲨鱼奥尼尔起的,来源是皇后乐队配乐(提示:好听到肝颤,皇后天下第一)的1980年电影《飞侠哥顿》(Flash Gordon),借此来说韦德运球很快。
所以理论上韦德的绰号应该是“飞侠”,但毕竟DC的闪电侠太过知名,英文名又一样,渐渐被误传成了“闪电侠”,中英文圈都错了。
韦德这个单纯的“闪电侠”外号至今也还是一直在用,没见到有商用的例子,也没见闪电侠粉丝有啥大意见,双方相安无事。而且闪电侠不止一位,博尔特还叫牙买加闪电侠呢,但这都是井水不犯河水。
当井水犯到河水,梁子结下来了,无论迪士尼起没起诉PG ONE、法官判没判决侵权,PG ONE与万磁王的粉丝估计是永远不会好了。当初的百度“三体”吧就是最好的例子。
那原本是北京市第三体校的地盘。2006年的一天,大批科幻迷入侵,在这里高谈量子力学、天体物理、薛定谔的猫、海森堡测不准,第三体校的学生溃不成军。“三体吧”自此改旗易帜,原第三体校另辟“第三体校”吧。
我特地回头看了一眼。这都10多年过去了,矛盾与仇恨依然存在……War. War never chan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