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责任”尤其重要。
前两天,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一份《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这份标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起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参与编制。
顾名思义,“管理要求”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管理流程,其中明确表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未成年人消费管理的相关机制,包括流程管理机制、金额管理机制、提示管理机制、投诉与退费处置管理机制等。
“管理要求”发布后,人们讨论得最多的还是关于网络游戏退费的内容——它应该是国内第一个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申请退费的监护人进行具体责任划分的管理方案。大致说来,双方责任可以分为3类:如果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没有做好防沉迷,或允许未成年人超额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如果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做好了防沉迷措施,但监护人没有履行责任,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30%—70%的责任,剩余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其中一方重复进行多次过错行为、同时存在多种过错或其他加重情节,对方又没有显著错误,过错方就要100%担责。
尤其是第3类,虽然“团体标准”中的措辞是“过错方”,但随后的注解里更多是在描述监护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帮助绕过人脸识别等核验手段、放任未成年人长时间持续消费、因同一未成年人重复消费或同一家庭其他未成年人消费而申请退费、长时间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和注意义务(如所涉消费发生时间距申请退费时间超过一年等)等情况。
再直白一点说,就是“谁犯错谁负责”,家长需要负起自己的监护责任,不能一味甩锅游戏和游戏厂商。当然,游戏厂商也要做好防沉迷措施——虽然在此前许多次“防沉迷”通知和规定里,厂商们已经够风声鹤唳的了。
不过,这份“团体标准”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平心而论,我当然希望它能够成真,尽管要怎么执行还是个问题,但至少能让游戏厂商在面对一部分不讲理的家长时不至于无经可辨。
作为玩家,我们三天两头就能看到一些家长要求游戏退款,或是成年人假冒未成年人退款的消息,甚至有些专门教家长与游戏公司“打交道”的教程。而实际上,游戏厂商面对的类似情况只多不少。我曾经和一位在大厂工作的朋友聊天,对方提到,为了应对来退款的家长,不少厂商都有自己的判定标准,比如靠大数据——70岁老奶奶凌晨3点打开FPS游戏,大概率是孙子在玩;如果大数据难以判定,就需要人工介入,有时还会直接联系家长和未成年人本人。
但即使如此,在没有标准判断双方责任归属的前提下,游戏厂商也只能检测出“成年人是否冒充未成年人要求退款”,如果是冒充,当然不退,但假如确实是未成年人花的钱,哪怕是家长帮孩子做了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不少厂商为了息事宁人,一般也会给退,至少退一部分——听上去有点反逻辑,但就是这样。
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游戏厂商的防沉迷措施应该到位,这一点是需要长期保持且接受监督的,但“管管家长”也同样重要——有些家长在孩子玩游戏时不闻不问,还主动帮孩子刷脸,等到孩子花钱了才去闹游戏厂商,这种家长的心理年龄恐怕不比孩子大多少。
不止游戏,我还知道有不少圈子都苦“未成年人消费、家长追退款”久矣,在这个过程中,冒充、欺骗的事儿也非常多。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放在一起类比不太合适,但那些圈子的朋友们看待游戏退款时,偶尔会产生一种微妙的情绪:一般来说,只有小孩在游戏里进行了“大额消费”,家长才会去找厂商要求退款;但不少手工爱好者、买谷人、画手遭遇的是,孩子买了二三十块钱、甚至十几块钱的东西,家长也要装模作样地来“追讨”一番。
“如果是真的(未成年人购物),他家孩子连花一点零用钱的自由都没有;如果是假的(冒充未成年人),为了十几二十块钱也要闹。”一个朋友如是说,“也算是‘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