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你把那观点说清楚就行,不需要再展开了!”
今天上午,金庸告江南的案子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这案子的庭审全程直播,我错过了开头的一点,但后面大半段基本都看到了。可以说,这庭审非常有趣,没弹幕真是可惜了。
这场庭审首先解决了我一个疑惑:那么为什么到了这个时候忽然起了官司?
江南被告侵权的《此间的少年》,2001年在网上连载,2002年出版了第一个版本,已经过了15年了。这本书写了“汴京大学”的校园生活,用了郭靖、黄蓉、令狐冲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从未否认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还在几次再版的序言里对金庸表示歉意,后来据称金庸也口头谅解了此事。都十几年的事儿,快翻篇了,为什么还起诉?
庭审的时候被告律师也指出这事儿已经过了侵权追诉的期限了,但反方律师呵呵一笑:我们起诉的由头不是小说,而是影视剧。江南把《此间的少年》影视剧版权卖给了华策影视,华策出于谨慎考虑,去向金庸确认是否有授权。
金庸对自己作品的版权重视到严苛的程度,据说周星驰拍《功夫》,用到了杨过、小龙女两个名字,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元港币。听说江南把《此间的少年》卖了影视版权之后,金庸大概炸毛了,或者说觉得是时候收割了——先从小说告起。
庭审给我的第二个感受是:当律师真不容易啊……
金庸起诉江南,江南几乎立刻就在微博认怂了。我觉得这事儿太好理解了,如果哪一天我拿我的偶像祝佳音老师的巨作《我的儿子祝奎达》写了同人,并且还因此过上了财务自由每天三次有时五次的生活,然后祝老师要起诉我,我也会立刻认怂的,并且裸体上门负荆请罪。
不得不说江南的认怂声明写得真漂亮,非常诚恳,比他跟今何在每年例行微博隔空吵嘴要好看多了。
但这样就给律师带来了工作难度啊,正主都认怂了,但官司还是得打一打,不然也说不过去。更麻烦的是,《此间的少年》有四个实体出版的版本,每个版本的序言里江南都诚恳地表示,人物和部分情节是从金庸作品里拿的,不管是“致敬”“启发”还是其他什么词儿,总之他自己承认了这书是金庸同人。
在这次庭审中,金庸一方的原告律师也把这些材料全部拿出来做论据,心里估计都乐开了花儿。然而江南一方的反方律师也呵呵一笑:你跟我谈法律,我跟你谈情怀。
这次金庸告江南,正式起诉的名称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就是江南《此间的少年》小说侵权了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具体如何确定侵权?此前琼瑶告于正的时候,确认的侵权主要是人物形象、情节逻辑关系方面存在高度重合,并且琼瑶在先,于正在后。琼瑶也靠这个赢了诉讼,所以江南看起来不太妙的样子。
但反方律师硬是拿出了理由:在文艺创作领域,后人对于前人的成果,是有一定的使用自由的。这名律师举了《红楼梦》《浮士德》,以及《魔戒》与DND。“DND及其衍生小说启发自托尔金的小说《魔戒》,并在此基础上拓展了宏伟的奇幻世界。”
我看到这里,不由得暗道一句“这些狗律师”——既是称赞也是痛骂。称赞是因为,居然找论据都找到《魔戒》和DND了,也是费劲了心思。DND当然受了《魔戒》启发,1955年之后全世界的奇幻小说都受了《魔戒》启发,现代奇幻中的精灵、矮人、半身人、炎魔之类的概念基本上都是从托尔金那里来的,给自己的奇幻世界创造语言这事儿也是托尔金发明的。某种意义上说DND用了这些东西,跟江南使用金庸小说的人物形象,存在一星半点的相似性,当然也只有一星半点。
痛骂是因为,托尔金要是能活到1974年加里吉盖克斯发明DND,有心请个好律师,DND八成也是要吃瘪的。并且这种文艺领域的佳话,拿到法庭上来说,总觉得没什么用啊。
我猜法官也是这么想的。此时已经是中午12点了,审判长可能肚子也饿了,于是严正警告:
“被告方,你把那观点说清楚就行,不需要再展开了!”
不需要再展开了!
不需要再展开了!
直播清晰度不够,我看不清被告律师的表情。他似乎嗫嚅了一下,然后针对“不正当竞争”这个指控,反驳原告:江南《此间的少年》并不存在原告所言的“搭便车”,不存在《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混淆。这其实还算是论据,只是这位律师后来抛出了神论:
“相反,《此间的少年》反而还对金庸作品的销量有正面影响。”
我相信此时如果有弹幕,一定是满屏的“你仿佛是在逗我”。当然存在一定的可能性,有读者看了《此间的少年》以后反而对金庸产生了兴趣,去买原著看——比如说我就是这样,先看了《此间的少年》,后来才去买了《天龙八部》,自此入了金庸坑。但这事儿一来不是普遍现象,二来你也不能拿到法庭上来说啊,这是要给对方靶子打么?
在后来的环节里,原告律师问被告律师:“你刚才说侵权作品反而增加了原作品销量,是这样么?”我简直感觉到他的声音里饱含了极大的愉悦。
被告律师只能回应:“我的观点是这样的……事实上文艺界存在很多类似的先例……”
审判长再次提醒:“陈述观点就行了,不需要再展开了!”
于是被告律师和原告律师就只能琐碎地再来往几句。而高潮永远在结尾,审判长问原告:“有意愿调解么?”
原告律师:“有。”
“被告有意愿调解么?”
被告律师:“……有。”事实上此次被告有三家,除了江南之外还有两家负责出版销售的公司,但他们都接受调解。
于是法庭宣布,给双方一个月时间,有了调解结果就回头通知合议庭;没结果,那么法庭就直接宣判了。
所以被告律师小哥辛辛苦苦找法子辩护,还被原告律师与审判长怒怼,究竟是为了什么呀!真是太惨了,看完以后我真的有些同情那些学法律的同学们,难怪每次见到都是一脸憔悴之相。
老实说,金庸起诉侵权,最后以和解结束,此前有过先例。金庸在大陆的游戏版权主要在完美和畅游手上,2013年8月这两家厂商曾经发起过一波维权,号称要“半年下架一百款侵权手游”,其中首当其冲的是玩蟹科技的《大掌门》。2013年9月25 日,海淀法院公告正式受理搜狐畅游就“金庸游戏改编权”起诉玩蟹科技一案,结果第二天就庭外和解了。
触乐当时对此事进行了采访报道。和解一事是有金庸点头的,畅游、完美、金庸及玩蟹四方进行了讨论。
金庸的团队在深入研究这个游戏并仔细思考后,接受了这个理由,“金庸先生觉得这个事情也没有办法,侵权已经是既定事实,可以惩罚维权的研发商,但不能伤害玩家,很多玩家在游戏里投入了数万元人民币获取相应角色的卡牌,如果强制把乔峰卡牌删除,或者把人物改个名字,玩家很容易迁怒于原作。” 接受采访的涉事人士这样对触乐网描述。
当然,玩蟹绝对不是单单依靠这个情深意切的理由打动原告方的,玩蟹方面也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解之后,玩蟹得以继续在《大掌门》中使用金庸人物形象的有限权利。但是,仅限此款游戏有此权力。玩蟹的其他手游产品都不能再使用任何金庸作品的相关人物和名称,《大掌门》也永世不可再有任何的续作。
而这一次金庸告江南,要求的是“停止侵权并赔偿”,也就是说《此间的少年》的书和影视版权大概都不能卖了。但粉丝也是有感情的呀,很多人喜欢江南,也喜欢金庸,看到两位巨巨对簿公堂,心里自然也是受伤。
老实说,金庸虽然最广为人知的身份是作家,但他也是个商人,一个深度卷入过政治的商人。文人可能会酸腐一些,但商人和政客是看利益的。江南老师也是个作家,并且也是个商人。所以作家告作家侵权,商人和商人会怎么处理问题呢?
大概最后也是看,钱能不能给够吧。